1. 损坏、丢失仪器设备的范围及赔偿标准:
1) 工作失职、不按规定要求保管,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按仪器设备原有价值赔偿。
2) 实验过程中,不听指挥、不遵守操作规程、违章使用仪器设备或器械,造成损坏的,依损坏程度酌情处理。
3) 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,擅自动用、拆改仪器设备,造成损坏的,赔偿仪器设备价值的50-100%。
4) 因搬运不慎、领发、外借造成仪器设备损坏、丢失的,赔偿仪器设备折旧后价值的30-80%。
5) 尚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,轻率动用仪器设备造成损坏的,赔偿仪器设备损坏部分的20-30%。
6) 实验室内具有双重使用性质的物品(电脑、电视机、照相机等)非因公携带外出发生损坏丢失者,按实物原有价值赔偿。
2. 几个人共同责任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,根据责任大小和情节,分别承担赔偿份额。
3. 正常使用中出现损坏,经鉴定确属仪器设备本身质量或寿命问题,不追究使用者责任。